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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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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职权

来源: 日期:2010-07-13 10:58:17 人气: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浏阳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县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浏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运用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浏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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